混合樣本的結果解釋非常復雜,比如加利福尼亞州的Orenthal James Simpson案件(Weir及Buckleton,1996)。但是,如果在當時應用等位基因較多的SIR作為遺傳標記分析DNA證據,而不是用斑點雜交,這個案件可能會變得簡單。
Evett和Weir( 1998)認為混合樣本結果解釋的第一個必需步驟是,確定犯罪現場樣本的等位基因,以及已知樣本提供者(如受害者)的基因型分型。已知樣本提供者不能提供的等位基因肯定為一個或更多的未知提供者所擁有,這其申可能包括嫌疑人,也可能不包括。
DNA顧問委員會(DNA Advisory Doard)提示,無論是否可行,混合樣本案件都應選擇聯合排除概率或似然比率進行計算,或者同時分析這兩個參數( DAB,2000)。但是,低拷貝DnlA、DblA模板降解或是PCR干擾因素都可能產生混合結果,這是無法解釋的。另外,正如第十五章中指出的那樣,不論單一來源的樣本還是混合樣本都需要專業人士進行判斷和解釋。
混合樣本中有些基因座表現出明顯的差異,能夠由此判斷出提供者的分型,但是由于多個提供者在其他基因座上某一等位基因的重疊,使得很難對基因座的情況做出清晰的判斷。正是因為如此,混合樣本的結果解釋比較復雜(圖7與)。根據S.rR和明顯差異的峰型,可以判斷出一些基因座的分型,所以能夠按照單一來源樣本進行概率統計,但其他基因座可能會因為太復雜,而難于準確判斷其提供者。因此,在對混合樣本進行解釋時,應首先盡可能地從結果中去除諸如stutter帶之類的非特異影響因素,然后再去分析剩下的等位基因,確認提供者的數量。
混合樣本的結果解釋還涉及一些其他的問題,比如考慮提供者的人種來源c Fung及Hu2002a, 2002b),以及有親緣關系的DNA混合樣本提供者(Hu及Fung,2002b)。目前已有計算機軟件幫助我們評估法醫學DNA混合樣本提供者的人種來源等問題(Hu及Fung,2002b。可能也會建立專家系統來解決DNA混合樣本的判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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