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關系訴訟程序的法院參與程度不同于一般的財產關系訴訟。一般而言,民事訴訟模式分為對抗制與職權制兩類。盡管大部分大陸法系國家采用職權制,但是也不斷地吸收了對抗制的優點,尤其是在財產關系訴訟中,當事人的對抗貫穿訴訟的始終,實行辯論主義和當事人處分主義。但在身份關系訴訟領域,不管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的法院除都將客觀真實的發現作為訴訟的首要目的,都限制辯論主義和當事人處分主義的適用,而采用職權探知主義,法院可以依職權查明案情事實真相,亦不允許當事人的自認。親子關系訴訟的法律調控也體現了較強的國家政策性與社會道德倫理價值觀,各國法律一般將子女的最大利益原則作為此類訴訟的最根本原則,因此,當事實真相的發現將有損子女利益時,法律只承認已存在的對子女有利的親子關系。
親子關系訴訟的上述特點使親子鑒定在訴訟中的運用受到普遍關注。親子鑒定作為一種高科技的證據方法有其自身的特點:
首先,親子鑒定應遵循嚴格的程序。親子鑒定是司法鑒定的一種,司法鑒定是指司法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自然人,對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運用科學技術或其他專門知識所作的鑒別與判斷。可見,訴訟過程中的親子鑒定只能經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同意并委托進行。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其次,親子鑒定對法院而言當然是司法鑒定的一種,但對于受法院命令的當事人及第三人而言則是勘驗,抽血為忍受勘驗,提供血液為提出勘驗物,兩者均屬勘驗協助義務。再次,親子鑒定結論具有高度的科學性,能夠幾乎準確無誤地表明受鑒定人之間的血緣關系。親子鑒定結論的高度準確性已經得到理論界和實踐界的一致認同。但是鑒定結論不等于科學,在證明案件事實的效力上沒有特別的優越性。親子鑒定的結論也必須經過法庭的審查核實后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同時必須和其他證據聯系以證明案件事實,而不能單以鑒定結論直接確定血緣關系的存在。
上海上海親子鑒定中心法律證明親子鑒定的條件是:當事人要到場并提供有效證件,必須需要提供法院的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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