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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孩子拒做親子鑒定 無正當理由推定系親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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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撫養費糾紛案件中,女方代表非婚生女向男方追討撫養費,但男方否認孩子是親生,又明確不同意做親子鑒定。那么,法院該聽取誰的意見?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裁定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今年30歲的胡女士是一名單身母親。2015年11月,胡女士獨自一人在醫院生下了女兒晶晶。眼見孩子一天天長大,要用錢的地方越來越多,她覺得一個人越來越力不從心。 于是,胡女士以晶晶的名義將男友陶某告到了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陶某履行撫養義務,自2015年1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費2000元,教育費、醫療費憑票負擔50%。然而,陶某在法庭上說,晶晶和他之間既無父女關系之名,又無父女關系之實,現要求他履行撫養義務,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胡女士氣急之下,當庭向承辦法官提供了她與陶某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以證明陶某曾經多次承認晶晶是他的親生女兒,并向法庭提出親子鑒定,以證明陶某與晶晶之間存在親子關系。經法官當庭質證,陶某承認與胡女士聊天的微信號是他所有,但仍不承認晶晶是他的親生女兒。在法官的多次法律釋明之下,陶某明確表示不同意做親子鑒定。 如東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胡女士已經提供了與被告的微信聊天記錄,并且主張親子鑒定以確定孩子和被告之間是否存有親子關系,其已盡到初步的舉證義務。被告雖辯稱其與原告之間無親子關系,但未能提供充足證據予以反駁,加之對拒絕親子鑒定亦未能提供正當及合理的理由予以說明,因此法院依法推定原告晶晶與被告之間存在醫學上的親子關系。被告作為晶晶的親生父親,有義務承擔原告的撫育費用,綜合原告晶晶的母親胡女士及被告的經濟收入狀況,酌定被告承擔原告生活費每月人民幣600元,并承擔教育費和醫療費的50%。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不服,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二審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又分別向法院申請撤回上訴。 近日,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兩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以準許,遂裁定準許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連線法官■ 該案一審承辦法官陳庭庭介紹說,此類案件中,如果一方拒絕做親子鑒定,按照民法精神和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并不能采取強制的方式強迫其到鑒定機構進行親子鑒定。也就是說,在對方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情況下,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證據規則,這時原告方須提供基本證據證明被告系其生父,否則法院很難支持原告的主張。具體到本案,胡女士已經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證明了被告就是女兒的親生父親,被告未能提供證據予以反駁,又拒絕做親子鑒定,故法院推定原告晶晶與被告存在親子關系。 陳庭庭指出,在訴訟中適用親子鑒定應從嚴掌握,謹慎適用,基于婚生子女的直接推定制度,對婚生子女與父母親子關系的鑒定應依申請,并采用自愿的原則,不得強制鑒定;對非婚生子女,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原告已提出的親子關系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應當推定原告指認被告為生父及要求其承擔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成立。 更多詳情:司法親子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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