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親子鑒定技術的日益精準,作為親子關系訴訟中核心問題的生物學親子關系的判定越來越依賴于親子鑒定結論,但親子鑒定在訴訟適用中卻經常遭遇一方拒絕的情形。各國立法和實務對此態度不一:少數采直接強制方式,多數采間接強制方式。我國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明確規定了親子關系推定這一間接強制方式,但該規定存在相應不足,應當從保護子女最佳利益和嚴格推定適用條件兩方面予以完善。
親子關系訴訟是民事訴訟中的一個類型,主要包括親子關系確認之訴和親子關系否認之訴兩種形態。親子關系訴訟不同于一般財產關系訴訟,屬于身份關系訴訟范疇,與社會倫理道德、家庭穩定和諧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護密切相關。而在科學技術迅猛發展、親子鑒定技術日益精準的當下,作為親子關系訴訟中核心問題的生物學親子關系的判定便越來越依賴于親子鑒定這種自然科學的證明方法。親子鑒定又稱親權鑒定,是指應用醫學、生物學和遺傳學方法,對人類遺傳標記進行檢測分析,來判斷父母與子女是否存在親生關系的鑒定。近代親子鑒定來源于十九世紀奧地利生物學家孟德爾的人類遺傳學理論和實踐,目前其主要存在方式為血液鑒定和DNA鑒定,親子鑒定技術的不斷發展使生物學親子關系的認定幾乎達到自然科學上“確定”的程度,因此,親子鑒定結論成為親子關系訴訟中舉足輕重的因素,可以有效避免待證事實陷入真偽不明狀態,使人類社會基本身份關系獲得解明,進而安定由身份關系所衍生的各項法律關系。然而,不論親子鑒定結論可靠性多高,從法律性質而言,其終究屬于民事訴訟證據種類中鑒定結論之一種,應當遵循立法對司法鑒定結論的適用要求。當下我國《民事訴訟法》雖明確規定鑒定結論為一獨立證據種類,但鑒定所需程序規定卻付之闕如,更未規定親子關系訴訟中親子鑒定之具體條款,立法之空白狀態與現實親子關系訴訟大量出現之迫切訴求已形成鮮明反差。基于此,對親子關系訴訟中親子鑒定問題進行理論和實踐層面的深入研究和探討便顯得尤為必要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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