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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親子鑒定遭拒絕 女方失去索要子女撫養費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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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9月7日電:根據《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對未成年子女承擔撫養和教育的義務。但是,由于離婚夫妻積怨較深,并經常就子女撫養問題引發糾紛。 今天,上海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發布了《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通過典型案例向人們解釋了撫養費糾紛中的誤區和盲區。 非婚生子女要求支付撫養費 遭遇無血緣關系證據被駁回。 原告小夏訴稱原告母親張女士與被告李先生曾經是男女朋友關系,原告母親于2013年10月生下小夏,李先生未支付過任何費用,因此要求確認小夏與李先生系父女關系,要求李先生為小夏辦理戶籍手續,并要求李某一次性支付小夏自出生之日至18周歲的撫養費合計108萬元。 李先生辯稱,原告母親與被告不是男女朋友關系,僅是認識,沒有進一步關系,而且自己一直在國外,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為證明與被告李先生存在父女關系,提交出生醫學證明,但父親一欄顯示為空白。原告申請與被告進行親子鑒定,被告堅決不同意。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出生醫學證明上所載明父親一欄上沒有記錄,并未顯示李先生為小夏的父親;其次,原告雖在庭審中陳述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原告母親曾與李先生聯系,李先生不予配合,但并未提交任何證據材料對上述情況予以證實,因此,該出生醫學證明無法證實小夏與李先生之間的關系。 法官介紹,非婚生子女要求父母一方支付撫養費,要以存在親子關系為前提。對于無合法婚姻關系為基礎的親子關系認定請求,應由主張存在親子關系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提供必要證據。因原告對于同居關系的舉證往往較為困難,目前普遍做法是要求雙方進行血緣關系鑒定。然而,當被告不配合進行親子鑒定時,法官需要耐心解釋,但不能強制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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