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過八旬的老人徐先生晚年很注重生活質量,需要人關心,如今他覺得女兒對他不聞不問、不孝順,這就加重了他的一個心結,他年輕時一直覺得女兒長得不像自己,懷疑非親生。盡管如今他年事已高,女兒也年過半百,他提出做親子鑒定被女兒徐嶸拒絕。為證明自己的推斷,他以訴訟的方式,請求法院通過親子鑒定,確定他和徐嶸不具有父女的親子關系。棲霞法院開庭審理,近日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徐先生在訴狀中陳述:1962年8月,他與女子柏芹結婚,他在南京某建筑公司工作,長年累月在外地工地上工作,很少夫妻團聚,雙方婚后多年也未生育。1966年8月,柏芹喜生一女,取名徐嶸。盡管徐嶸相貌不像他,但與柏芹很像,他對她也愛護有加。徐嶸成年后因家庭糾紛與徐先生關系惡化。2010年,徐先生與柏芹離婚,約定棲霞區一處房屋歸柏芹所有。
后來他被被告從家里趕出。此后,徐先生只得在外租房,他認為被告不盡孝道,也不看望他,鑒于被告不向他盡孝,相貌也不像他,他有理由相信雙方不存在親子關系,因此訴至法院,請求通過親子鑒定,確定原、被告不具有父女的親子關系。
被告徐嶸辯稱,父親在她50歲的時候提出與她不存在血緣關系讓她感到莫名其妙,她一直認為原告就是她的父親,她亦從未聽人說過自己不是原告的女兒,也沒有不贍養原告,更沒有趕原告走。她不同意做親子鑒定是因為這樣對她的母親傷害太大。她的母親柏芹身體不好,如果原告非要做親子鑒定,待她的母親去世后,她同意去做親子鑒定。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母親柏芹于1959年登記結婚,1966年8月生育被告徐嶸,2010年4月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其后,原、被告因家庭瑣事和經濟、財產等原因發生糾紛,關系惡化。法院曾組織雙方調解,被告表示愿意贍養原告,但終因各持己見,調解未果。
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徐嶸系徐先生與柏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育,屬于婚生女,現徐先生年已耄耋,徐嶸已年過半百,彼此形成了長期、穩定的親情關系。徐先生訴請要求確認與徐嶸不存在親子關系,徐嶸不同意親子鑒定,徐先生又未能提供必要的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駁回徐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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