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 8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頒布并實施。其中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可見,該條款以司法解釋的形式確立了一種新型的推定—親子關系推定(它其實可細分為兩種推定,即親子關系存在的推定和親子關系不存在的推定)。該司法解釋實施已一年多。在親子關系訴訟領域,如果說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頒布之前某些法官還只是十分勉強地使用推定的話,那么,現在他們就可以理直氣壯地、公開地使用推定了。
然而,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進行親子關系推定的實際效果又如何呢?其大致分為三種情況:
一是許多人感到強烈不安和憂慮,甚至痛苦和責罵;
二是一部分人擔心后果嚴重,要求法院“慎用推定”;
三是促進了商業味濃厚的親子鑒定市場的“火爆”。
其中,第三種情況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施行以來造成的最主要局面。其實,這種局面的形成還暗示了以下問題:法院受理親子關系糾紛案件的數量有了明顯增長;親子關系鑒定機構的業務有了明顯增長。兩者之間是相互促進的。冷靜地想一想,這是一種正常的現象嗎?對于社會上相當一部分人的憂慮,以及另一部人的謹慎,可以漠然視之嗎?鑒于親子關系推定是一個許多人感到陌生的專業領域,拋開情感好惡立場,著重從證據法(推定和親子關系推定均是其中的研究對象之一)專業的角度,科學地探討親子關系推定的利與弊,以及我國應該做出何種正確的立法政策選擇。這對于鞏固婚姻家庭關系,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無疑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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