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鑒定是解明親子關系的利器。親子鑒定協力義務屬于公法性質的勘驗協力義務,其義務范圍和主體范圍均較為廣泛。親子鑒定協力義務的法理依據有訴訟經濟、證明妨礙及事案解明義務三個。是否科處被檢人協力義務,在實體上應當本著保護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則進行利益衡量,在程序上應當具備一定的要件。被檢人在具備正當理由時得拒絕鑒定,但不當拒絕的,可對其進行直接強制或間接強制。我國《婚姻法解釋(三)》第2條意義積極,但也存在一些不足:適用條件不明確、當事人程序保障條款缺失、拒絕鑒定所生法律效果較為模糊、適用的主體范圍偏窄以及與實體法沒有很好地對接等。
親子鑒定法律法規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頒布并實施。其中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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