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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女沒義務配合做親子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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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要求繼承遺產提出做近緣性司法鑒定 陸某某(男)以自己是已去世李某的非婚生子為由,將李某的妻子張某、兒子小榮(化名)及女兒小娟(化名)訴至法院,要求繼承李某遺產。由于被繼承人李某已經去世5年,陸某某要求與李某的婚生子女小榮或小娟做近緣性司法鑒定,否則應當推定陸某某所主張身份關系的成立。 溧陽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繼承訴訟相對方為陸某某與被繼承人李某的妻子及兒女,而非李某本人。推定親子關系的規則,僅適用于親子關系訴訟的相對方,不能隨意擴大適用主體的范圍,李某的婚生子女無義務配合陸某某做親子鑒定。陸某某未能舉證證明自己為被繼承人李某的合法繼承人,遂判決駁回陸某某的訴訟請求。 專家點評 婚生子女并無義務配合進行親子鑒定 維護親子關系、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是法院審理時遵循的基本原則,裁判者不能一味地追求血緣真實而忽略當事人在常年共同生活中形成的親情,損壞當事人現存的家庭模式和現實生活利益。 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所確立的親子關系推定規則,應建立在主張方提供初步的存在親子關系的必要證據的前提之下,且嚴格將適用主體范圍限定在父母子女之間,而并不適用于兄弟姐妹之間。 婚生子女并無配合非婚生子女進行親子鑒定的義務,更無親子關系推定規則適用的余地。據此,身份關系具有鮮明的道德性和倫理性,又與財產關系緊密相聯,隨意擴大親子關系推定規則適用主體的范圍,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的精神。 更多詳情:司法親子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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