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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親子鑒定作為證據方法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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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證明親子關系存否的角度而言,運用DNA鑒定認定親子關系,不單是發現真實的重要方法,更是柔性處理親子紛爭的有利工具。就作為發現真實的手段而言,積極運用DNA親子鑒定作為證據方法是各國親子法的發展趨勢③。然而,進行DNA鑒定時,除考量其有用性與必要性,尚應從保障相關人人權及隱私的觀點,合理限制親子血緣鑒定的進行。例如,無法院之命令不得進行鑒定、當事人具有正當事由(如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有害于身體健康等)時得拒絕之。且DNA親子鑒定的目的在于保障未成年子共福祉,為使其能獲得正常的成長環境,運用上尚須考量子女利益與家庭安定性。就此而言,DNA鑒定本身僅為手段而非目的,若欠缺目的性支配,有時反而害及目的之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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