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行業(yè)資訊 |
不貞抗辯之廢除 |
|
【字體:大 中 小】 |
不貞之抗辯于早期各國法制中并非罕見,此乃因父性證明不易所致。然而自20世紀70年代親子法之改革浪潮,受到科學日益進步,父性證明程度大幅提高之影響,對此偏袒生父之規(guī)定紛紛加以修正或廢除,使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間之法律上親子關系更易建立,亦深化真實主義之方向。
臺灣地區(qū)于1979年司法行政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所提《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初稿中,即針對《民法》第1068條不貞抗辯之規(guī)定提出修正,增列本條但書規(guī)定但可證明非婚生子女與被請求人在血緣上看父子關系者,不在此限。傅于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依第1067條請求認領時,縱被請求人提出生母不貞抗辯,仍可依血型檢驗或其他科學方法,證明被請求人與非婚生子女在血緣上有父子關系,而請求其認領,以加強非婚生子女之保護①。惟立法院認為,父子血緣關系之鑒定,以目前醫(yī)學技術尚未能至絕對正確可行,為免窒礙難行,而刪除行政院修正草案但書文字②。 因此,以今日DNA親子鑒定之進步程度,當初立法院刪除修正草案但書所持之理由,應該已不復存在,本條之修正(增列原但書規(guī)定)或直接廢除,此其時矣。 |
首頁 | 中心介紹 | 鑒定流程 | 收費標準 | 樣本類型 | 常見問題 |
Copyright © 2010-2023 上海司法親子鑒定中心 版權所有 聯(lián)系電話:021- 51061807 (總機)021-68921713(直線) 手 機:18916040966 滬ICP備17029214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