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日本法而言,所謂不受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之理論,不論是采重視受胎期間夫妻同居之有元的外觀說抑或重視起訴時家庭和平之有元的家庭破綻說,因為肯認排除婚生推定,而不適用否認之訴,改依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之訴除去法律上表見親子關系,所以在起訴權人及起訴期間之限制上相當寬松,此種情況易使第三人之起訴侵害家庭成員之隱私,甚且對于子女之利益保護欠周,身份關系安定性亦有不足。此種解釋論上之權宜方式,雖有助于解決立法上之缺漏,使身份關系更接近真實主義,但親子關系之本質仍重在安定性與真實性之折沖上,尤其當事人之意思(此處所指當事人即子女、生母以及受推定之父)更應充分予以尊重,法制上應該考量的是,何時提供真實解明之途、又何時應封閉此真實解明之途,至于解明與否則由當事人權衡本身利益后為之。
補充說嘯的,外觀說的情況,在外國之立法例(如德國)應為排除推定之原因情況,該子女即為非婚生子女;而如家庭破綻說的情況,在外國立法例(如德國)亦為子女訴權發生之原因。因此,絕非如日本解釋論上之適用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之訴廣開訴權人之門與提訴之可能性。故承認子女之否認權可適度填補此法制上之缺漏。不過,從貫徹真實主義的角度言之,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之訴實乃最易接近真實之訴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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