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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否認權之發生與行使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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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德國法之情形
有兩個限制:一為謀家庭和平利益之調和而有起訴要件之限制;二為使子女身份關系盡可能早期終局安定,而設有起訴期間之限制。從否認要件之面向觀之,子女否認權較之夫者更為嚴苛。 第一,A.夫尚未喪失否認權而受死亡宣告時;B.因離婚等之婚姻解消或分居達三年以上且無法期待婚姻共同生活之回復時;c.真實之父與生母結婚時代德國民法》第1596條第1至3號)。于此三種情形各別發生子女之否認權,但是其提訴期間之限制為子女成年后二年內。課以此等嚴格的要件與期間之雙重限制,無非為了謀求子女身份關系安定性與子女利益之調和巴 第二,因夫之惡劣品行或反道德之生活情狀或對子女有重大過錯或因夫之嚴重遺傳性疾病等,否認之行為于倫常上被視為正當時,子女之訴權亦被肯認({德國民法》第1596條第4至5號)。與前述不同者,此等情況下之否認,并無期間限制。 ②瑞士法之情形 第一,子女之利益并非提起訴訟之必要條件(但因子女元判斷能力,監護官署欲進行訴訟時,子女利益之存在即是重要的考量)。 第二,A.母之夫承認由第三人受胎時;B.于登錄簿上父母之家族共同生活成長時;C.子女之訴訟違反誠信原則時,子女之訴權元從產生。因此,在D.的情形下,子女于未成年時,父母家族共同生活解消時,僅有子女有起訴的可能,但夫之訴權行使因元此等限制,故為極大差別之處。 第三,新設立所謂的絕對期間之限制,亦即,子女之訴必須于成年后一年內為之。故如子女于21歲后登錄簿上之父母即使離婚,子女之訴權亦不被肯認,在此限制下,有背離真實主義之意味。 ③其他各國的情形 第一,法國法對于身份登錄簿上父母以外之訴權人方面并未規定,且曾經亦有否定子女訴權之規定。但今日,對于不存在婚生子女身份占有之子女而言,即使以受婚生推定之父或以出生登錄簿上生母之夫等為生父被登錄時,亦有提起認領訴訟或確定身份關系訴訟之可能。在這里松倉教授對于法國身份占有的制度提出如下之看法身份占有制度的本身于父子鑒定技術進展下,可能已有步人滅絕的命運,如從占有理論言之,可以說本權(藉由親子鑒定之所謂法事實上之親子}之證明己為可能,而此種以本權無法被證明為前提之尊重現實狀態之制度,已然面臨崩盤的地步。 第二,西班牙法方面,子女訴權之行使與法國法相近,首先,具有婚生子女身份占有之子女,其否認的可能性限于在身份登錄簿上登錄一年內。另一方面,不具有婚生子女之身份占有時,無一年期間之限制,子女及其繼承人得提起否認訴訟。特別注意的是,子女否認權之行使,并不需要生母婚姻解消之要件,因此,有相當程度的緩和子女提訴之限制。 第三,英國法方面,訴訟程序井元類似所謂否認子女婚生性之親子關系之訴訟存在,在1986年以后,于一定要件下,得提起積極性的確定親子身份訴訟,而且于否認婚生推定方面,系采用確信的蓋然性之判斷方法。子女訴權的行使并無特別之限制,但依子女現存之社會關系,如因婚生否認而破壞之情況時,得以違反子女利益為理由,不允許提訴。此規定之意旨在于預防第三者之不當介入、干預。惟此判斷標準亦非明確,于實質上恐有使子女失去訴權之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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