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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推定兼采出生主義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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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解釋論上所提擴大婚生子女范圍之問題點,乃肇因于婚生推定僅采行懷胎主義之立法例所致。可能出現的疇隙在于子女出生時雖然父母之婚姻關系存在,但因不符婚生推定之法定受胎期間之規定,而無法受婚生推定成為婚生子女。因此,在解釋論上,從保護子女利益之觀點,創設所謂不受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擴大婚生子女之范圍,使之亦為婚生子女之一種①。惟其仍與條文上之婚生推定有異,故不受婚生推定效力所及,亦無婚生否認之訴之適用,此時,欲主張其為非婚生子女者,得依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之訴否定之,就其身份關系之可爭執性,相對而言較為寬松,因此,身份安定性之考量遠不如受婚生推定者之情形。故為周延子女利益之保護,于婚生推定之規定方面,可考慮兼采出生主義,亦即,可參考《德國民法》第1591條第1項(第一句)之規定②妻于結婚前或于婚姻關系存續中受胎,而夫于妻之受胎期間內有同居之事實者,其結婚后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若婚姻宣告為無效時,亦同(第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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