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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家事審判程序中的調解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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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家事審判程序中的調解程序,之所以能發揮司法及人際關系重整的功能,在于把握身份關系的本質。首先,該調解程序特別重視當事人的意思自由,也就是:(1)弱者不屈服于強者的自由;(2)當事人對于相關法規的要件、效果……可以獲得充分的理解,就本身法律上權益得基于正確的信息及知識加以判斷的自由;(3)從心理及精神的混亂迷惑中解 放,促使個體的意識復活,有能力自行客觀地判斷法律上及事實上的利害后果。欲達上述目的,必須有賴于法院公權力的介入,故《日本家事審判法》為此特別設計了所謂相當于合意的審判,以確保當事人合意的真實性。相當于合意的審判確定時,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o所以依該審判程序所形成或確認的身份關系,不須再經人事訴訟程序,即可獲致終局性的確定,可視為人事訴訟程序的代用或簡易程序。
相當于合意的審判乃是當事人在調解程序中成立合意,不爭執無效、撤銷等原因事實。經過家事法院調查必要事實,并聽取調解委員的意見,經法院調查證據,認為當事人間的合意為正當時即告成立。從保障利害關系人的訴訟權而言,上述審判程序限于未經聲明異議,始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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