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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親子關系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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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親子關系事件應依何種程序處理,是本于身份關系特質的重要立法政策問題。親子身份關系在本質上絕非便直性的結合,其核心要素在于自己目的的結合。且親子關系未被表現于法律的部分,毋寧是全體親子法的基礎。吾人以為,處理基本自然身份關系所形成的社會關系,與因財產關系所形成的對立當事人關系有本質上的不同,必須充實現行人事訴訟程序,參酌《日本家事審判法?,引進若干調解前置主義的規定。
《日本家事審判法》特別規定親子關系的紛爭必須先經過人事調解程序,導人強化國家監護職務的思想,進行人際關系的調整。調解前置的設計,不但是達成妥善解決紛爭的必要手段,同時也能發揮調解程序的司法功能,促進迅速及簡易解決親子關系事件的紛爭,適度減輕法院的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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