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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不利益當事人之認定事實認定時必須具備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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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證據法理作為不利益當事人之認定事實認定時,依學說之見解,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1)舉證責任人立于與事實關系隔絕的地位;(2)舉證責任人客觀上無從解明事實關系,且對此元非難可能性;(3)對造當 事人對于事實關系的解明是容易且具有期待可能;(4)負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對于自己權利主張須已釋明可理解程度的具體性事證。是故法院命令當事人或第三人進行親子關系鑒定時;必須因舉證責任人難以依其他方式證明親子關系,且已提出若干事證,使法院形成他造與該子女有親子關系可能的心證。不能僅因有證明親子關系的必要,即命當事人進行DNA鑒定。如此才能兼顧當事人或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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