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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關于強制血緣鑒定的立法方式并不相同,然而均極具參考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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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關于強制血緣鑒定的立法方式并不相同,然而均極具參考價值
德國立法例對于拒絕進行血緣鑒定采取最強力的強制規定。其《民事訴訟法》規定義務人元理由拒絕受鑒定者,法院除了得課以罰款或六周以內的拘役外,并應命其負擔因拒絕所生之費用。無法以間接強制達成目的時,更可使用直接強制的方法,強制抽取義務人血液。 相反地,日本于其人事訴訟程序法上,特別明文排除有關于拒絕提出文書、勘驗物時所設擬制真實規定的適用。是故,日本實務判決認為當事人拒絕協同為血緣鑒定時,非但不得對之直接強制,甚且不得以間接強制。堪稱最寬松的法制。 除了上述兩種極端的立法例外,亦有如瑞士立法例,以訴訟法上的秩序罰為間接強制的內容(10萬元以下)之外,并承認拘留(依《刑法》第292條命令不服從罰),帶至檢查室等刑事上的傳拘方式。但不承認以抽血為目的之物理上強制。比較各國有關立法例,吾人以為以英、美、法等國的立法例最值得臺灣地區參考。亦即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法院所命之DNA鑒定時,法院得依其拒絕之情事,推認不利于相對人的事實。例如被毒無正當理由拒絕鑒定時,法官可以徑行推論系爭之父子關系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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