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DNA
親子鑒定處理親子關系的紛爭,必須基于保護個人尊嚴與家庭和諧,進而尊重個人之私生活與保障子女之福祉的前提。藉由司法程序一方面確定不安定的親子關系,一方面預防親子間繼續產生糾紛,維系其和諧的共同生活。就DNA鑒定目的性限制而言,可供臺灣地區參考的立法例主要有:
1.英國法上的為子女利益
親情養育及社會接納等要素乃是構成法律上親子關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環,英國法為達到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立法目的,在立法上運用為子女利益的不確定概念,賦予法院限制鑒定的裁量權限,以追求最妥適的裁判。
所謂為子女利益的概念屬于變動中的價值判斷,不同的判例對之亦有不同的解讀。有判例表示只要不能證明元損于子女利益,應以貫徹真實主義為原則。僅于明顯有害于子女利益時,始得例外回避血液鑒定。亦有判例采取不同的認定,認為應依利益衡量決定之,法院于進行血液鑒定或DNA鑒定所獲利益高于不利益時即可為之。而不同的見解皆有學說及理論的支持,在解釋上應依個案的實際狀況,委由法官斟酌判斷。
2.法國法1:.重視身份關系之真實性與安定性的調和
法國一方面對于DNA鑒定抱持謹慎的態度,制定嚴格的規范限制當事人不得任意進行DNA的親子血緣鑒定,一方面肯定DNA鑒定所具有的證據力,在實務上積極建立運用的規則。相較之下,臺灣地區對此采取完全放任的態度,任何人均可委托進行DNA鑒定的實施,反而造成許多不必要的家庭紛爭,甚至人倫悲劇。法國法對于DNA鑒定的態度,相當值得吾人思考。
事實上,親子關系事件一旦實施DNA血緣鑒定,由于鑒定結果具有高度的精確性,親子關系的存否將完全取解決于鑒定結果。從而,親子關系事件的重點應在于可否爭執身份;若是可以爭執身份,就能以鑒定的方法加以解明。即使隨著DNA鑒定的發展,法律在確定親子關系的議題上,仍然擔負著重要的角色。例如,親于共同生活的事實或時間經過,親子關系不問有無血緣聯系均因而確定,不能加以爭執,畢竟法律的目的在保護親子關系的安定性。法國法運用身份占有與時效兩項制度,身份占有系指具有外觀上親子關系與生活事實①,若同時公權礦證書亦記載為子女時,縱然違反生物學上的親子關系,任何人均不得對此為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