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20世紀80年代,整體生物科技極速發展,藉由血液中之血液型、血清型、酵素型等相關型別之鑒定,相異兩人型別相同之幾率已達九百四十三億分之一,父子女關系之證明程度亦可達到相當高之程度。1985年以后正式進入DNA多型鑒定的年代,對于父性之證明已達世所公認之接近百分之百的證明②。因此,在法制上各國亦相繼檢討類似不貞抗辯之規定、減少真實主義之障礙等,例如婚生否認權人之擴大、延長婚生否認之除斥期間、緩和強制認領期間限制、死后認領之肯認等等,其中,德國法藉由最高法院判例發展出所謂血統認識權,以及西歐主要法制中對于被告是否應配合為科學鑒定之態度,即所謂鑒定協助義務,亦轉趨積極,法制上對于真實主義之邁進,往前跨進一大步。
目前臺灣地區DNA鑒定能力(以刑事警察局而言),在使用相同的儀器、相同的DNA鑒定系統與相同的品管之下,與先進國家己不相上下,尤其近年來成功地完成多起重大DNA鑒定案件,如華航大園空難、陳進興連續性侵害案之DNA鑒定,充分顯示臺灣地區DNA鑒定結果之可靠性。因此,將DNA鑒定運用于親子關系訴訟中父性之確定,在絕大部分的場合中,應可解決過往科學上父性證明程度不足之情形。換言之,DNA鑒定作為親子關系訴訟中父性證明之證據方法,己使訴訟上父性證明程度從以往僅得為消極地排除親子關系,提升到得為積極地確認親子關系存在之科學上依據。不惟如此,即使作為當事人之生父已死亡的情形,亦得藉由生父之血親(如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間接證明父性存在之可能。因此,DNA鑒定可謂為解明親子關系之最佳利器,亦為親子關系法制上強化真實主義構造之堅強憑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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