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行業資訊 |
親子鑒定第12條第2項之商榷 |
|
【字體:大 中 小】 |
本法第12條第2項條文用語似有語意不精確之處,宜改為銷毀樣本并刪除紀錄,蓋樣本系指實際生物檢體而言,應予銷毀,而紀錄系指樣本經科學方法分析后,所得識別基因特征之資料(數據化),故應予刪除。如此在法條用語上應可較為明確。
|
首頁 | 中心介紹 | 鑒定流程 | 收費標準 | 樣本類型 | 常見問題 |
Copyright © 2010-2023 上海司法親子鑒定中心 版權所有 聯系電話:021- 51061807 (總機)021-68921713(直線) 手 機:18916040966 滬ICP備17029214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