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行業資訊 |
親子鑒定第10條之商榷 |
|
【字體:大 中 小】 |
本條僅規定DNA之采樣,似嫌不足,應擴及分析方法,蓋DNA采樣之方式大抵不出三者,抽血、口腔唾液、含毛囊之毛發等,其中又以血液最為妥適,不僅DNA抽取量充足且品質較高;而應注意的是,DNA之分析,更應符合醫學上認可之程序及方法,如此方能確保DNA鑒定品質之正確性。故如將本條修正為去氧核糖核酸之采樣及分析,應依醫學上認可之程序及方法行之,并應注意被采樣人之身體及名譽。在語意上似可較為明確。
|
首頁 | 中心介紹 | 鑒定流程 | 收費標準 | 樣本類型 | 常見問題 |
Copyright © 2010-2023 上海司法親子鑒定中心 版權所有 聯系電話:021- 51061807 (總機)021-68921713(直線) 手 機:18916040966 滬ICP備17029214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