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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協助鑒定義務之欠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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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條例第5條,接受采樣之客體僅限于被告與犯罪嫌疑人,而未及于第三人。惟于現行實務上,此種第三人之協助鑒定是經常存在的。簡單來講,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于犯罪現場留有血液或其他體液,惟現正逃亡中,透過詳細之偵查發現,x x x涉有重嫌,警方為確定犯罪現場 遺留之血液或體液是否為xx x所有,故必須將現場遺留之DNA樣本進 行親子鑒定,亦即請求xx x之直系血親提供DNA樣本進行比對,再予 以確認或排除。實務上,1997年陳進興連續性侵害十余名女子之案件,即藉由陳嫌之直系血親提供之DNA樣本比對,方可于其落網前確認犯罪者為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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