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1969年《家族法改革法}(Family Law Reform Act, 1969,以下簡 稱69年法)規定,不論否認子女或確認親子關系,法院均得依當事人之申請,指示(direct)當事人為血液鑒定(第20條) ,且于當事人不遵指示時,法院得依該拒絕遵守指示之情形,進行適當的事實上推定(第23條第1項)。以下就英國親子法上科學性證據(血型及DNA鑒定)的運用,分別加以介紹:
(一)血液鑒定
英國69年法的理念,是對遺傳學、生物學進步成果表示信賴,傾向于真實的血統主義,并以消除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間的差別待遇、尊重子女知悉真實的重要性及血緣上之父應負扶養義務的認識,作為該法的基本立場。
依血液型的符合程度來判斷親子血緣聯系存否,在英國的法制史上,雖然向來采取較為保留的態度,但隨著科學的發展亦逐漸轉為積極。69年法,不但承認在否認親子推定②之訴中得以血液鑒定作為反證,對于不受親子推定的子女,法律也明示應依證據優越原則來認定親子關系。
69年法第20條賦予法院于審理否認親子與子女確定父性時,得依當 事人的申請,為指示(direct)進行血液鑒定的權限。以及當事人不遵指示時,法院得依其不遵指示之一切情事,為適切的事實推定的權限。但此種指示,限于民事訴訟中為之,不得發出與民事訴訟元關之血液鑒定指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