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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親子鑒定實務上的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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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現行法并未就為確定親子關系之鑒定設有強制檢查的規定,實務就當事人拒絕為檢查協力時,法院應如何處理,有以下不同的見解。
鑒定當事人間之血緣關系,并非推翻子女婚生推定之唯一方法,如有其他事證可資佐證,并不是非鑒定血緣不可。且否認子女之訴,系在確定該子女之真實身份,重在實質身份之調查,故《民事訴訟法》第594條規定,關于認諾及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并不適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94條規定的精神,有關親子事件血緣關系之有元,應無依同法第367條準用第345條規定之余地。法院不得徑以被告拒絕提出受勘驗標的物(拒絕抽血),即認原告之主張為正當。惟被告拒絕之理由、態度等仍得作為全辯論意旨之一部,加以斟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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