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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親子關系存否之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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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說認為于親子關系事件中,負有舉證責任之一方當事人滿足具體事由的要件,法院始得命對造為強制鑒定。
上述三說雖均具有相當的論據,但依實質認定婚生推定效力的現代親子法理念,以及適度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的觀點,吾人以為應以丙說最值得參考。以上述確認親子關系存否之訴為例,日本實務及學說上對于婚生推定的效力范圍,較傾向于實質說而非外觀說。若以具體事由推翻婚生推定,即使在調解階段已經進行親子鑒定,從親子關系確定的利益優(yōu)先于被檢查人的個人隱私來看,具有再度忍受再次鑒定的期待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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