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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關系事件中是否必須經過親子鑒定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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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關系事件中是否必須經過親子鑒定認定,基于親子鑒定僅作為認定親子訴訟上主要事實的手段而非目的,且親子關系的處理在于追求子女利益為目標,不能完全以生物學上的親子關系為準。是故該項問題應采取消極的見解。然而,是否應以訴訟階段為標準來限制親子關系的進行,例如原告主張子女不受婚生推定而提起確認親子關系存否之訴時,依上述限制說的見解,排除婚生推定屬于確認親子關系存否之訴的訴訟要件,必須與本案審理(父子關系的存否)分離,于充足訴訟要件后始得進行親子血緣的科學鑒定。反對論的學者認為,上述說法在理論上也許可行,然而實際上婚生推定的排除與親子關系的否定相互牽連,若采用DNA鑒定,則本案問題也一舉獲得解決,所以訴訟要件的審理與本案的審 理之區分并不明確,實際上兩者是否可能分離,容有疑問。是故主張以當事人是否已提出具體事由為是否命進行親子鑒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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