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對于DNA鑒定雖然抱持著謹慎的態度,但充分的體認到其作為證據上所具有的價值。是故,與其說法國法對于DNA鑒定進行嚴格的規制,毋寧說是肯定DNA鑒定,并在實務上積極建立運用的規則。相較之下,不管在日本或是臺灣地區,個人均可委托進行鑒定,完全放任DNA鑒定的實施,反而造成許多不必要的家庭紛爭,甚至人倫悲劇。法國法的態度,相當值得吾人思考。
親子關系事件中,一旦實施DNA血緣鑒定,由于鑒定結果具有高度的精確性,是故,親子關系的存否完全取決于鑒定結果。從而,親子關系事件的重點,在于可否爭執身份;若是可以爭執身份,就能以鑒定的方法加以解明。現代的法國法正是體認到這一點,而認為親子法有不得爭執身份的領域,既然不能爭執身份,當然也沒有鑒定的余地。因為存有生物學上真理不能進入的領域,即使隨著DNA鑒定的發展,法律在確定親子關系的議題上,仍然擔負著重要的角色。例如親子共同生活的事實或時間經過,親子關系不問有無血緣聯系均因而確定,不能加以爭執,畢竟法律的目的在保護親子關系的安定性。在此引述斯特拉斯堡大學Granet教授的一句話實際上的親子關系縱然是虛偽的,也是至高的真理。法國的親子法,一方面藉由鑒定的準確性,積極運用于裁判上;另一方面意識到不得爭執的親子關系,而限制鑒定的實施。可見并非完全傾向于生物學上的親子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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