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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鑒定作為認定親子關系的證據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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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DNA鑒定作為認定親子關系的證據方法,除了須有必要性與正當性,尚涉及身體完整性及個體信息的自我決定。憲法藉由保障隱私權,維護個人尊嚴及追求個人幸福,不但消極地禁止他人無端干預個人私領域(自由權),隨著信息社會的發達,更積極賦予控制有關自己的信息的權利(信息隱私權)。從而每個人均具有控制自己的信息的權利,享有不受公權力或他人不當的介入、干涉而自律決定的自由。DNA中的個體信息,包括了個體最核心的私密,若未加以完善的管理,隱私權有受到嚴重侵害的危險而有限制的必要。在搜集、保有、利用乃至公開個人信息,而發生有無侵害基本權利時,在目的上,必須是必要不可或缺之不得不有之利益要求為其基準。至于手段上,必須以達成其目的之必要而最小限度為界限,并以之為要求基準①。因此,如何將DNA為個人信息及發現真實的不同角色上的調和,是值得討探的議題。以下就美國及法國運用DNA鑒定的情況加以簡介。另一方面,與臺灣地區法制相當類似的日本,對于該議題亦展開熱烈的討論,其學說及實務動向正可作為觀察并分析的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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