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親子鑒定中心法醫物證司法鑒定所新聞,孩子非親生撫養13年 妻子有錯賠償6萬元
判決準予離婚 妻有錯賠6萬
沭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志偉和孫曉俐因女兒的血緣關系問題,導致雙方矛盾加劇,不能正確處理,并有分居事實,李志偉要求離婚,孫曉俐亦同意,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依法準予二人離婚。
經DNA鑒定,確認孫曉俐所生女兒與李志偉無血緣關系,李志偉對其無法定撫養義務。李志偉在不知道的情況下,與孫曉俐共同撫養女兒近13年,孫曉俐的過錯給李志偉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侵害了李志偉的人格尊嚴。李志偉要求孫曉俐賠償撫養費和賠償精神撫慰金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具體賠償數額,應綜合實際的撫養時間、生活環境、撫養條件、精神遭受傷害的實際等情況確定。
2010年6月21日,一審法院判決準予李志偉與孫曉俐離婚,并依法分割了夫妻的共同財產。法院同時判決孫曉俐所生女兒隨其生活,并由其撫養;孫曉俐賠償李志偉撫養費4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孫曉俐不服一審判決,向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其理由是:懷孕與生育均發生在結婚前,因此她在婚姻存續期間無過錯,不應賠償撫養費與精神損害撫慰金。
中院審理后認為,因孫曉俐未能履行夫妻間互相忠實的義務,導致不知情的李志偉撫養了與其沒有血緣關系的女孩近13年,侵害了李志偉的人格尊嚴,孫曉俐應當賠償李志偉撫養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孫曉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日前,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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